今日(1月26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多部门联合印发了《新冠病毒疫苗货物道路运输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新冠病毒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配送单位等运行主体开展道路运输提供参考,其中提出《指南》出台的目的是为新冠病毒疫苗货物道路运输的前期准备、运输作业以及应急响应提供指导,保障新冠病毒疫苗货物安全高效运输。
《指南》对于新冠疫苗道路运输发货人(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和承运人的前期准备工作、运输环节以及应急响应环节进行了详细的规范。
《指南》适用于发货人(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承运人将新冠病毒疫苗货物经道路运输至收货人(疾控机构或疫苗接种单位等)的相关活动。从事出口新冠病毒疫苗货物道路运输的,还需遵守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相关要求。
《指南》提出,发货人需为新冠病毒疫苗货物道路运输作相应的准备工作,包括发运通知、包装准备、设置标志及标签等。发货人负责新冠病毒疫苗货物的包装准备工作,确保包装条件符合相关要求和运输条件。如果包装件内带有危险货物,如干冰、锂电池等,应按照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执行。
《指南》要求,承运人需为新冠病毒疫苗货物道路运输提供相应的准备工作,包括文件准备、冷藏车及设备准备、人员配置等工作。实际承运人不得随意转包运输。从事新冠病毒疫苗货物道路运输的相关企业应当按要求做好从业人员安全防护、核酸检测等各项工作。
《指南》明确,新冠病毒疫苗货物运输作业过程中符合以下要求:
(1)驾驶员应在发车前检查制冷机运转是否正常、车厢门封是否严密、厢(箱)门是否上锁、行驶温度记录仪运行是否正常、随车单据是否齐全等,上述情况如有异常不应发车。
(2)应安全、准时将新冠病毒疫苗货物运输到目的地,除必须的装卸货外途中不得开厢,不应长时间停留。车辆尽量保持平稳行驶,减少起伏和震动。驾驶人员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小时。
(3)运输过程中应全程实时监测并记录冷藏车辆、冷藏箱或保温箱内的环境温度数据。根据相关要求,向自有或第三方药品追溯管理平台实时传送温度及位置数据。
(4)车厢(箱)温度异常报警时,驾驶员应立即进行检查,采取措施将温度调控至允许范围内,并将温度异常报警信息及时报告给相关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应及时指导和监督驾驶员处理有关温度异常情况。
(5)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绿色通道,对新冠病毒疫苗货物运输优先予以通行。
(6)从事出口新冠病毒疫苗货物境内段运输的,在通关时应主动出具新冠病毒疫苗货物出口运输调运单。
对持有新冠病毒疫苗货物出口运输调运单的,海关部门予以优先查验并给予通关便利。
《指南》由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等机构编写,此外参与《指南》编制的企业包括中国医药集团、北京科兴中维生物、九州通、山东大舜、北京中集智冷5家。
国信证券的研报预测,假设未来两年全球疫苗需求超过100亿剂、中国疫苗需求超过20亿剂,估算出全球和中国的新冠疫苗冷链运输贡献的增量市场规模将分别达到60亿元和10亿元。
来源:交通运输部官网、经济观察报、中国水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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