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持我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措施与上位法的衔接,中山市将对《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其中有多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码。
据了解,此次《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两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上。其中,该《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除了要责令限期改正外,处罚金额由原来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修改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同时,施工单位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除了要被责令限期改正外,处罚金额也由原来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修改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此外,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月12日前,社会公众可就《中山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修改对照稿)》向市司法局提出反馈意见。
来源: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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