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处理交通违法,车管所就不发放年检合格标志,这一类似“捆绑式”年检的做法曾经屡现争议。
近日,公安部发布《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其中,对于机动车年检规定做了调整: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第十七条内容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交通安全审验制度,对登记后上道路通行的机动车下列情况进行审验:
(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情况;
(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三)法律规定其他应当审验的情况。
当事人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且符合法律规定其他审验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审验合格标志。
此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本次《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使得机动车“捆绑式”年检或从法律上实现合法化,“交通违法处理与年检挂钩”或将全面实施。
来源|卡友地带(ID:lgky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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