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往的税收减免政策,一般情况下企业、个人向社会公益机构捐赠方可减免税负,企业减免的相关规定较为完善,个人减免则要模糊一些。对此,2020年2月7日国家财政部就目前冠状病毒防控的社会捐赠税收减免问题,发布新的政策性规定,企业、个人无论是向社会公益机构捐赠还是向医疗机构捐赠,相关税收全面,且生效时间提前至发布日之前2020年1月1日,在此期间捐赠均可享受免税政策。全文如下: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
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捐赠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作者:星竹律师
来源:北京星竹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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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 说:
“政策及时!”
2020年02月24日 19:20:59
好明物联网 说:
“? ? ?”
2020年02月21日 18:37:48
好明 说:
“政策落地才是真理!”
2020年02月11日 21:5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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